指引及其他刊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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持牌放债人必须评估其业务的洗钱 / 恐怖分子资金筹集的风险,并就以下方面制定及实施政策、程序及管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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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是参照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下称「《打击洗钱条例》」)所载的规定而订立。如有违反本指引内的任何条文,可能会令人质疑持牌人是否经营放债人业务的适当人选,以及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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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示明处长拟采用何种方式向获批牌照可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的人士(下称「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行使施加罚款的纪律处分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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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指引旨在供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及其主管人员和职员使用。本指引的目的在于: (a) 提供有关洗钱及/或恐怖份子资金筹集(下称「洗钱/恐怖份子资金筹集」)的一般背景资料;及 (b) 提供实际导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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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下称「《打击洗钱条例》」),任何人在没有牌照的情况下在香港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即属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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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条例》(第622章)已予修订,订明在香港成立为法团的公司须识别对其有重大控制权的人(“重要控制人”),并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供执法人员在提出要求后查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