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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公司注销/清盘
香港公司注销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规定,向公司注册处申请注销的公司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该公司的所有成员均同意撤销注册
■ 该公司仍未开始营运或经营业务,或在紧接提出申请之前的3个月内没有营运或经营业务
■ 该公司没有尚未清偿的债务
■ 该公司不是任何法律程序的一方
■ 该公司的资产不包含于香港的不动产
■(如该公司是控权公司)该公司的所有附属公司的资产均不包含位于香港的不动产
■ 该公司已取得税务局局长的《不反对撤销公司注册通知书》
逾期罚款
商业登记证逾期罚款300元港币,年报按逾期的时间进行罚款,具体罚款如下表所示超期时间 罚款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42天但不超过3个月 HK$870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3个月但不超过6个月 HK$1,740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6个月但不超过9个月 HK$2,610 如在由成立为法团的周年日翌日起计超过9个月 HK$3,480
清盘过程包括结算公司账目及变卖公司资产,以便把净资产分配于公司成员和将公司解散。香港有限公司清盘可分为股东自愿清盘、债权人自愿清盘及由法庭强制清盘。
股东自愿清盘
进行股东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通过股东会特别决议,得到大部分股东同意
■ 该公司有能力偿还债务
■ 必须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债权人自愿清盘
进行债权人自愿清盘,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 公司账簿完整
■ 公司无能力清还所有债务且不能继续营运
■ 公司由债权人委任一名清盘人,负责监察及处理整个清盘过程
■ 该清盘人必须是执业会计师或律师
由法庭强制清盘
由法庭提出的清盘,属强制清盘。不论公司本身、公司债权人、公司注册处处长或破产管理处处长均可以提出清盘要求。当清盘令发出后,法庭会委派一名清盘人,破产管理处处长亦可以担任临时清盘人,整个程序涉及多次董事、股东及债权人会议。
不运营的公司,不做终止公司运作的处理,可能在不知情下违反相关法例,造成高额的经济罚款,情况严重的,甚至可能收到法院的传票、被逮捕或对以后的出入境造成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