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的企业可申请豁免强制检疫
2020-05-22 17:51:03现时,所有入境内地的人士均须接受内地当局的十四天强制检疫安排。特区政府正与内地有关当局商讨互认由认可化验所发出的2019冠状病毒病检测结果,以豁免相关跨境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2020年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修订)(第2号)规例》于今年四月二十九日生效,修订《若干到港人士强制检疫规例》(第599C章)(经修订的《规例》)。经修订的《规例》的有效期延长至今年六月七日。根据新加入的第4(1)(b)条,政务司司长如信纳某人或某类别人士的行程,对关乎符合香港经济发展利益业务活动的目的属必要,可豁免该人或该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政务司司长已根据上述条文,由今年五月十九日起豁免以下「在内地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类别人士接受强制检疫:
(a)持有《商业登记条例》(第310章)下发出的有效商业登记证并在内地设有业务单位进行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活动的企业拥有人,及该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一名人员;或
(b)上述(a)段所述的企业所雇用和授权的最多两名人员。
获豁免人士只可就获批准的物流、港口及/或船务业务前往及逗留于其业务单位所在的城市/地区,其间须采取一切所需的防护措施以保障个人卫生,及避免不必要的社交接触。回港后十四天内,获豁免人士须接受由卫生署安排的医学监测,须佩戴口罩和每天量度体温,并向卫生署呈报任何不适。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新闻公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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