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
2020-06-08 08:53:12对2015年1月6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的部分条款做如下修改:
第九条第(二)项修改为:“评级对象为企业主体时,相关基础数据、生产经营和财务数据。包括企业税务登记文件、香港银行卡开户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和持股比例、公司治理、组织结构、人员状况、生产经营数据、设备技术数据、研发、管理体系文件、经营计划和总结报告、发展计划、公司及其主要子公司的财务审计报告、授信等。以及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担保人在中国证监会证券期货市场不诚信信息公开查询平台、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信息公示系统、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收违法行为信息公告栏、最高人民法院不诚信执法信息查询平台、中国人民银行信用信息系统等主要信用信息平台的相关记录。
第二十八条修改为:“证券评级机构进行首次信用评级时,自现场尽职调查完成之日起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止,单个公司实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集团公司实体的信用评级或其发行的债券评级一般不少于30个工作日。
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连续评级时,从尽职调查结束到评级报告初稿完成,单个公司实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信用评级一般不少于6个工作日,集团公司实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信用评级一般不少于15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连续评级是指同一证券评级机构对同一评级对象进行的二次或多次信用评级,评级工作的开始日期应在前次评级报告(包括跟踪评级报告)的有效期内。对于连续评级,如果距对评级对象的最后一次尽职调查结束超过一年,证券评级机构应进入现场进行尽职调查。
证券评级机构定期跟踪评级对象时,单个法人实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信用评级一般应自评级工作之日起至评级报告初稿完成之日止不少于5个工作日,集团法人实体或其发行的债券的信用评级一般不少于10个工作日,另有规定的除外。
非公开发行证券评级报告初稿的完成时间由证券评级机构和客户在评级业务委托书中自行确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应根据本决定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
附件:证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2016年6月修订
中国证券业协会
2016年6月24日
证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
(2016年6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市场信用评级机构(以下简称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评级业务活动,提高证券评级业务水平,根据《证券市场资信评级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证券资信评级机构执业行为准则》(以下简称《执业准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证券评级机构从事证券市场信用评级业务(以下简称“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取得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证券评级业务许可证。未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证券评级业务。
本规则所称证券评级业务,是指为客户提供的信用评级服务
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评级对象。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的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发布和信息披露。
第四条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根据《暂行办法》、《执业准则》及本规则,对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实施自律管理。
第五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应当制定相应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内部控制制度,加强证券评级业务的流程管理和质量控制,有效提升证券评级业务水平。
评级从业人员应当符合监管要求,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职业能力,勤勉尽责,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的相关规定。
第二章尽职调查
第六条证券评级机构开展证券评级业务时,应当成立专门的评级项目小组,负责尽职调查、评级报告发布、档案资料整理和收集等工作。
评级项目组应正确收集和使用评级信息,识别基础数据源的合法性和合规性,并对评级报告的质量和档案数据的完整性负责。
第七条证券评级机构首次评级时,应在与委托方签署评级业务委托书并全额收取首次评级费用后,进入网站进行尽职调查。
证券评级机构在跟踪评级时,应当根据评级业务的委托书和跟踪评级业务的需要,决定是否进入网站以及何时进入网站。
第八条评级项目组应当在评级操作前,为评级对象制定评级现场工作计划(以下简称“工作计划”)。
工作计划应至少包括项目团队的组成和联系信息、要收集的数据列表和当前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