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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开立个人香港账户?

2020-08-31 16:53:25

     任何人士经营新业务或分公司,必须于开业日期起计1个月内,向税务局辖下的商业登记署登记。

    如独资东主(或合伙业务中的所有合伙人)并非本港居民,便须委托一名香港居民作为代理人,负责商业登记事宜。登记时须提交一份由东主及代理人共同签署的委托书。委托书的内容,亦应列明代理人的个人资料。

    东主须将商业登记证展示于营业处当眼的地方,以便有关当局人员随时查核。

    若您公司的登记资料有任何改动,您须于数据更改后的1个月内,以书面通知商业登记署,并将原本的商业登记证交回以供修订。

    商业登记证之签发,并不表示该业务已完全符合其它有关法例的规定,东主或许需要申请经营某些行业的牌照,或本身须具有认可的专业资格。

    任何人士在香港成立有限公司,或为任何外资分公司在港注册,均须受「公司条例」监管。

    在成立一间有限公司前,您必须为它构思一个名称。若该名称早已被别人采用,并登记在公司注册处的名录内,您便需另作他选。为方便起见,您可使用公司注册处的公共中央计算机室设施,免费查阅已被登记的名称。

    雇员赔偿

    若雇员在工作期间,因意外导致受伤或患上职业性疾病,雇主须负上法律责任,赔偿予该名员工。

    以合约形式聘请的员工或学徒亦可受到保障。所有受聘于香港本地雇主的员工,若在香港境外工作时受伤,亦可得到保障。

    保存业务纪录

    根据《税务条例》,您必须保存充足的纪录,以便您的应课税利润易于核实;而该等纪录,须自交易日起保留至少7年。

    税务局编制了一些指引,协助小企业拟备及保存其纪录。指引内清楚列明须按法例保存的指定纪录,包括:

   1. 记录收入及缴账、入息及开支的账簿;

   2. 所有可用作证明账簿内纪录之文件,例如凭单、银行结单、发票、收据及其它有关文件;

   3. 您公司的资产及负债纪录;

   4. 您公司的所有日常收支纪录,并须附有详细的说明;

   5. 欠债人名单;

   6. 存货数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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