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2020年4月7日,两名公司董事因逃税罪名成立,在区域法院被裁定两项控罪罪名成立,并于4月28日被判刑。此案涉及两名现年分别为53岁及59岁的董事,他们曾因协助公司逃缴利得税罪名不成立而获释,但律政司司长提出上诉后,案件被发回重审。

案件背景

两名董事是某地产代理公司的股东及董事,该公司在2005/06及2006/07课税年度申报的应评税利润为253,425元。然而,税务局调查发现,该两名董事通过虚报开支的方式,减少公司应评税利润,从而逃税共计34,826元。

  • 虚假开支项目:「电脑及网络开支」99,700元及「薪金及佣金开支」99,300元。
  • 逃税金额:合计199,000元,导致少缴税款34,826元。

法律依据

两名董事被控违反《税务条例》(第112章)第82条第(1)(g)款,即使用或授权使用欺骗手段、诡计或手段,蓄意意图协助公司逃税。

判决结果

经重审后,法官裁定两名董事两项逃税控罪罪名成立,最终于2020年4月28日被判即时入狱六个星期。

法律后果

根据《税务条例》,逃税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每项控罪最高可判处:

  • 监禁:三年
  • 罚款:五万元
  • 额外罚金:相等于少征收税款三倍的金额

税务局发言人提醒纳税人,逃税行为不仅违法,且将面临严重法律后果。企业及个人应严格遵守税法规定,确保财务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