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税务局近日就一宗逃税案件作出公开声明,强调逃税行为属于刑事罪行,并提醒所有纳税人严格遵守《税务条例》规定。

案件背景

涉案被告为一名37岁的电脑系统分析员,于1992年成立一家公司并负责管理与营运。在1995/96至1998/99四个课税年度内,他故意漏报服务费收入共计1,858,262港元,逃缴税款271,332港元。

法院判决

被告因逃税罪名成立,被判处入狱七个月,获缓刑三年,并罚款540,000港元(约为逃税金额的两倍)。此外,他还因未按规定通知税务局其公司须课利得税,被额外罚款16,000港元。

法律后果

根据《税务条例》,逃税属刑事罪行,一经定罪,最高可判处三年监禁及罚款五万元,另加相当于少征税款三倍的罚款。对于未按要求提交书面通知的违法行为,每项控罪最高可罚款一万元,并需补缴三倍税款。

税务局提醒

  • 申报义务:任何人士在课税年度内如须课税,除非已收到报税表,否则应在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
  • 违法后果:无合理辩解而未履行通知义务,即属违法,将面临高额罚款及刑事责任。

税务局再次强调,对逃税行为采取零容忍态度,并将持续加强调查及检控行动,确保税制公平公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