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条例》第12章2A条的规定,自2018年8月1日起,所有在香港注册的公司(除发售公司外)均需备存一份名为“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 Register, SCR)的文件。这一规定旨在提升公司实益所有权的透明度,强化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措施。

SCR的适用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以下类型的公司:

  • 所有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
  • 不包括在香港以外地区注册但于香港开展业务的公司;
  • 不包括发售公司。

SCR的存放与管理要求

公司须在以下地点备存SCR:

  • 公司注册办事处;
  • 其他位于香港的指定地址。

公司需通过提交NR2表格向公司注册处通知SCR的具体存放位置。

重要控制人的定义

根据新法,若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可被认定为重要控制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股份;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投票权;
  • 直接或间接拥有任命或罢免公司大部分董事的权利;
  • 对公司有重大影响力或实际控制权。

建立SCR的程序

公司应采取有效程序识别并记录重要控制人信息,包括:

  • 审查公司成员登记册、股东协议及其他相关文件;
  • 考虑公司结构及实际控制关系;
  • 确认是否存在任何直接或间接控制权。

一旦发现可能的重要控制人,公司应在7天内通知该人士,并在1个月内完成确认。

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内容

SCR中应包含以下信息:

  • 重要控制人的姓名;
  • 详细地址;
  • 身份证号码;
  • 成为控制人的时间;
  • 公司的运营特征。

特殊代表的要求

若公司没有符合资格的本地代表(如股东、董事或员工),则需委任一名符合资格的个人或机构担任特殊代表,例如:

  • 香港律师;
  • 持牌会计师;
  • 公司秘书服务供应商。

该代表的姓名及联系方式需载入SCR。

新法的意义与影响

该法规对香港公司合规管理提出了更高要求,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公司需承担识别和记录重要控制人的责任;
  • 流程的有效性将直接影响合规程度;
  • 中小企业在识别实际控制人时可能面临挑战;
  • SCR的存在有助于提高公司透明度,增强投资者信心。

因此,建议公司尽早建立完善的内部流程,确保符合SCR的监管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