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名称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的规定,注册香港有限公司时需遵循一系列关于公司名称的规范。这些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名称的清晰性、合法性,并避免误导公众。

一、禁止使用的名称

以下类型的名称不得用于注册香港有限公司:

  • 与现有名称重复: 不能使用《有限公司名称数据库索引》中已有的名称。
  • 与政府机构或法定团体相同: 不得使用与政府部门、法定机构或其下属部门相同的名称。
  • 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公众利益: 若名称被认定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或损害公众利益,将不予注册。

二、限制使用带有特定含义的名称

除非获得公司注册处处长的预先批准,否则不得使用可能让人误以为该公司与以下实体有联系的名称: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任何部门和机构;
  • 其他具有官方性质的组织。

三、名称结尾要求

根据公司类型,名称需符合以下结尾要求:

  • 英文名称: 必须以“Limited”结尾。
  • 中文名称: 必须以“有限公司”作为最后四个字。
  • 中英文混合名称: 若同时使用中英文名称,则必须满足上述两项要求。

四、例外情况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司注册处处长可以豁免“Limited”或“有限公司”的使用,例如:

  • 公司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商业、艺术、科学、宗教或公益慈善等非营利目的;
  • 公司利润不得分配给成员。

如需了解更多细节,请参考香港公司注册处发布的最新指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