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重要控制人登记册(Important Control Person Register)是根据《公司条例》修订后的一项重要法规,旨在提高公司实益拥有人的透明度,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该制度自2018年3月1日起实施,所有符合条件的公司均需按照规定备存相关登记册。

一、哪些公司需要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

  • 根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成立并注册的所有本地公司,包括:
    • 股份有限公司
    • 担保有限公司
    • 无限公司
  • 注: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获豁免。

二、谁是重要控制人?

重要控制人包括以下两类:

  • 须登记人士: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
  • 须登记法律实体:对该公司有重大控制权,并为该公司的股东的某公司。

某人若符合以下任意一项条件,即视为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份;或在无股本情况下,持有分摊公司25%以上资本或分享25%以上利润的权利。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有权委任或罢免公司董事局过半数董事。
  • 有权利或实际上对该公司发挥重大影响力或控制。
  • 对某信托或商号的活动有重大影响力或控制,而该信托或商号并非法人,但其受托人或成员符合上述前四项条件之一。

三、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应包含哪些内容?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内容应包括:

  • 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所需详情。
  • 每名重要控制人的更改详情。
  • 至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名称及联络资料,用于协助执法人员查阅登记册。

指定代表可由以下人员担任:

  • 该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且必须是居于香港的自然人。
  • 会计专业人士、法律专业人士、信托或公司服务持牌人。

四、违反规定会有什么后果?

未履行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的责任,将构成刑事罪行,公司及其责任人可能面临:

  • 最高罚款:25,000港元(第四级罚款)。
  • 如情况适用,每日另处罚款700港元。
  • 虚假陈述或提供不实信息,一经定罪,最高可处100,000至300,000港元罚款,并可能判处6个月至2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