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要点补充1:SCR备存——初创团队不能绕过的第一步
不少初创团队在完成香港公司注册后,会将重心完全放在业务拓展上,却忽略了一项法定合规义务——SCR备存。根据《公司条例》第653条,所有香港公司必须备存一份“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简称SCR),并在注册后尽快建立。而NNC1表格(即公司注册时提交的“法团成立表格”)则是启动SCR信息收集的关键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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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何SCR备存是初创团队的合规痛点?
- 法律强制性:未备存SCR可能面临罚款甚至责任人监禁,初创团队常因缺乏专人跟进而疏忽。
- 信息源头复杂:NNC1表格仅记录了注册时的股东与董事信息,但SCR要求识别重要控制人(持股25%以上或对企业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包括间接控制人。
- 后续银行开户与审计互认:银行尽调往往要求提供SCR副本,若信息与NNC1不一致,开户可能被拒或拖延。
初创团队容易犯的典型错误:
– 以为股东名册就是SCR(两者法律依据与内容不同);
– 未明确代持、信托等架构下的实际控制人;
– 注册地址变更后未同步更新SCR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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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NNC1表格到SCR备存:信息一致性是关键
NNC1表格中的成员详情(如姓名、身份证号、住址)是SCR的初始数据源。但SCR还需要:
– 每位重要控制人的控制性质(直接持股、间接持股、通过表决权协议控制等);
– 控制人的出生日期(NNC1未强制要求,但SCR必须);
– 控制人的通讯地址(与NNC1一致,若后续变更则更新)。
实操中的三重检查
- 核对NNC1填报内容:确保表格上的董事、股东信息与实际授权一致,避免因填写错误导致SCR失真。
- 穿透识别控制人:若股东为离岸公司或信托,应要求对方提供最终受益人资料,并存入SCR。
- 建立更新日历:SCR需在控制人变更后15日内完成备存;可与NAR1(周年申报表)同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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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疑问与风险提示
- 是否可以使用虚拟地址作为SCR地址? 注册地址须为实体办公地址或经秘书公司确认的地址;SCR地址可与注册地址不同,但必须能接收信件。银行可能额外要求营运地址。
- 若团队成员为境内居民,SCR信息是否会被泄露? SCR仅限执法机构及特定人员(如公司股东、董事)查阅,不公开。但需妥善保管,避免遗失。
- 什么时候需要更新SCR? 董事或股东变更、股权变动、控制人身份变化时。建议将SCR检查纳入每季度合规日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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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R备存不应被视为一次性动作,而是贯穿公司存续期的持续义务。初创团队在完成注册、领取CI(公司注册证书)与BR(商业登记证)后,应第一时间委托持牌TCSP(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建立SCR,并基于NNC1表格确保底层信息完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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