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要点补充8:SCR备存——合规视角下的香港公司注册基本功
香港公司注册完成后,首30日内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这是《公司条例》第653章下的刚性义务,也是TCSP合规服务的核心环节。不少出海企业将SCR等同于“内部股东名册”,这是常见误区。
谁必须备存SCR?
- 所有香港注册的非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另有披露规则)
- 无论是否有“实际控制人”,均须指定至少一名代表(通常由TCSP机构担任)
- 备存地址必须为香港境内(通常使用注册地址或秘书地址)
SCR与董事股东名册的本质区别
- 董事股东名册记录法定所有权;SCR聚焦最终控制权(如通过代持、多层架构行使控制)
- SCR要求披露“重要控制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控制性质及生效日期
- 公司须在收到控制人信息变动通知后7日内更新SCR;逾期罚款最高可达25万港元
TCSP视角下的SCR实操管理要点
作为TCSP持牌机构,恒诚在日常秘书服务中发现多数违规案例并非故意,而是源于对“控制人”定义理解模糊。以下三项实务建议供决策者参考:
1. 架构同步:SCR与银行UBO表格并非同一件事
- 银行尽职调查(UBO表格)通常要求穿透至持股25%以上的自然人,并附带护照、住址证明
- SCR备存的“重要控制人”标准更广:持股或投票权超过25%;有权委任或罢免过半数董事;或通过协议实际控制公司
- 集团财务中心、制造业出海企业常见多层控股:若母公司在开曼、BVI设中间层,香港公司SCR仍需向下穿透至最终自然人
2. 信息更新节奏:以“变动”为节点,而非“年度”
- 股东股权转让、董事变更、代持关系调整均触发更新义务
- 建议每季度内部核对Cap Table,同步发送给TCSP备案;年度审计前再复核一次
- 若未及时更新,一旦被公司注册处抽查(随机或基于投诉),将面临刑事责任记录
3. 代表备存人的法律责任
- 公司须任命一名“指定代表”(可以是董事、员工或TCSP机构)作为SCR的保管人
- 该代表须在接获要求后48小时内提供SCR查阅(执法机构、公司股东有权查阅)
- 恒诚以TCSP身份受托担任指定代表,减少客户内部人员的合规风险暴露
合规高于成本:低价注册后的“隐形收费”
不少客户以“一次性低价”注册香港公司,但后续秘书服务中频繁出现:
– SCR备存地址与注册地址不一致导致罚款通知漏收
– 控制人信息未同步至银行KYC,导致账户冻结
– 转股或注销时追溯SCR历史记录缺失,需花数倍费用补正
长期合规设计应包含:SCR备存规则嵌入公司章程、股东协议;TCSP定期出具合规报告;新设公司注册前评估控制人披露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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