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规要点补充2:SCR备存|合规要点视角下的香港公司注册

前言:SCR备存与NNC1递交——合规链条中的“隐形关节”

香港公司注册完成后,不少企业将重心放在银行开户、业务开展上,却忽略了SCR备存NNC1递交之间的联动关系。作为TCSP持牌机构,恒诚在日常秘书服务中观察到:注册后的30日内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是法例明确要求,而首次递交的NNC1表格正是SCR初始数据的来源。若两者脱节,轻则被注册处警告,重则面临罚款甚至董事刑事责任。本文从合规要点补充2的视角,拆解SCR备存与NNC1递交的实操关键。


SCR备存:不止是“存起来”那么简单

法律依据与核心义务

  • 《公司条例》(第622章) 规定:所有香港公司必须备存SCR,记录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人员信息。
  • 备存地点:通常为香港的注册地址或秘书办事处,需向注册处申报地址。
  • 更新频率:发生变更后15日内更新登记册,并同步通知公司秘书。

与NNC1递交的直接关联

  • NNC1表格(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表格)中包含首任董事、股东及股本结构——这些信息直接构成SCR的初始数据。
  • 实务常见漏洞:企业递交NNC1后,认为SCR“自动生成”,实际上需由秘书或公司自行创建登记册。
  • 违规后果:未备存SCR的公司,董事可被处以最高25,000港元罚款,每日另加700港元。

恒诚提示:注册后第1步不是开户,而是确认SCR已设置并存放于法定地址。


NNC1递交:SCR数据的“源头活水”

递交场景与变更衔接

  • 首次递交:公司成立时向公司注册处提交NNC1。
  • 后续变更:董事、股东、秘书等变动需递交ND2A(更改公司秘书及董事通知书)或NC1等表格。
  • 同步更新SCR:每次递交变更表格后,应在15日内调整SCR内的对应记录。

常见认知误区

  • 误以为NNC1递交后,注册处会自动更新SCR——SCR由公司自行维护,政府不替公司登记
  • 误以为SCR只需在年审时检查——实则每次董事股东变更、股份转让后均需立即更新。
  • 误以为SCR可存放在董事家中——须存放于香港的“注册办事处”或“指定备存地点”,并通知注册处。

实践中SCR备存的3类高频违规

  1. 未备存登记册:注册后忙于业务,秘书未提醒,导致SCR完全缺失。
  2. 地址不符:备存地点未向注册处申报,或实际存放地址与申报不符。
  3. 信息不完整:仅记录股东,忽略对董事之外的其他重要控制人(如通过持股或投票权控制公司的个人)。

合规要点补充2提醒:若银行尽调时发现SCR缺失或信息矛盾,可能直接判定企业合规风险过高,导致账户冻结或拒绝开户。


恒诚建议:将SCR备存纳入公司注册的“标准动作”

  • 注册前:确认秘书服务是否包含SCR初始设置。
  • 注册后:在30日内完成SCR创建、存放地址备案。
  • 每次变更:同步更新NNC1/ND2A系列表格与SCR。
  • 定期审计:建议每半年核查一次SCR与公司注册处记录的一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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