面对香港有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形,必须遵循法律规定执行清算程序,以此来保障公司、债权人及董事们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以下是具体的操作指南和注意事项。

一、适用资不抵债清算的前提条件

  • 公司的总资产不足以覆盖其全部负债;
  • 公司已经停止运营,并且没有恢复运营的可能性;
  • 董事会决定终止业务运作并启动正式清算程序。

二、清算过程详解

  • 召集全体股东会议:确保至少75%的股东支持清算决议。
  • 获得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成员正式确认上述决议。
  • 指派清算专员:可以是内部董事或是外部聘请的专业人士如律师或会计师。
  • 提交必要文件:在作出决议后的三天内向相关部门递交所有相关文档,否则决议将被视为无效。
  • 发布官方公告:首次公告用于告知公众清算开始的消息,第二次则是为了提醒债权人登记债权。
  • 组织债权人大会:在通过决议后的28天内召开一次针对所有债权人的会议。
  • 处置资产:清算专员负责将公司财产变现,并依据法律规定优先级偿还债务。
  • 编制清算报告:清算结束后,需向有关部门提交一份详细的总结报告,记录资产分配与债务清偿的具体情况。

三、偿还债务的优先次序

  • 首要级别:支付清算过程中产生的行政开支(例如法律咨询费、政府收费等);
  • 次级级别:银行抵押物出售所得款项首先用于偿还银行贷款;
  • 第三等级:结清员工薪酬及相关补偿金;
  • 第四等级:支付供应商欠款;
  • 第五等级:归还无担保借款;
  • 第六等级:偿还给董事个人的借款;
  • 最后等级:退还股东投资。

四、重要提示

  • 董事有责任确保整个清算过程符合法律法规要求,不能逃避应尽的责任;
  • 即便是在财务状况极其困难的情况下,也必须严格按照既定程序完成清算;
  • 如果企业无力承担清算费用,董事仍需设法履行其义务,否则可能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