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资不抵债后的合法处理方法
面对资不抵债的情形,香港有限公司必须依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28A条采取行动以防止更多法律风险和经济损失。如果一家公司当前无力偿还其债务,并且预计将来也无法做到这一点,则需启动正式的清算流程。
何时考虑进行非偿还性清算?
- 当公司的总资产不足以支付所有欠款;
- 企业已停止运作,并无重新开业计划;
- 董事会决定结束业务并执行清盘。
非偿还性清算步骤
- 召开特别股东大会:需要至少四分之三的股东支持才能通过解散决议;
- 获得董事会批准:由管理层作出最终决定;
- 指派清算人:可以是内部成员或外部专业人士如律师、会计师等;
- 提交必要文件:决议通过后三天内向官方机构报告;
- 发布政府公告:首次公告表明意图,第二次则邀请债权人登记债权;
- 组织债权人大会:自决议日起算二十八天内举行;
- 处置资产:清算负责人负责出售公司财产,并依照法律规定顺序分配所得款项;
- 编制清算总结:详细记录整个过程中的财务状况变化并向相关部门汇报。
偿还债务的优先级列表
- 首要位置:与清算相关的管理费用;
- 次位:已抵押给金融机构的土地房产变现收入;
- 第三:雇员工资及相关福利;
- 第四:供应商未付款项;
- 第五:无担保贷款;
- 第六:来自董事的资金借贷;
- 最后:股东提供的资金支持。
重要提示
即使是在严重亏损的情况下,公司领导层仍负有完成解散手续的责任,不得逃避相关义务。虽然此过程主要关注于解决内部事务,但正确执行每一步骤对于避免个人法律责任同样十分重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