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公司条例》及2018年实施的《公司(修订)条例》,所有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无论是新近注册还是已成立多年的公司,均需执行重要控制人(Significant Control Person, SCR)备案。这一规定涵盖了依照《公司条例》或《旧公司条例》登记的所有类型的企业实体,比如无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以及担保有限公司。
适用范围
- 所有非上市企业:除了已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外,其他所有公司都必须遵守SCR备案的规定。
- 管理和所有权结构中的关键人物:任何直接或间接掌握超过25%投票权、拥有法人权利,或者能够对公司决策产生重大影响的个人或组织,都被视为重要控制者。
所需信息
- 个人信息:应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居住地址、成为实际控制者的日期等详细资料。
- 控制特征描述:需清晰地界定其对公司的掌控方式或是施加的影响形式。
负责机构
- 公司注册处:承担接收并保管SCR记录的责任。
- 执法单位:如海关、金融管理局、税务局、廉政公署、证券及期货事务监察委员会等部门有权访问这些文件。
违规处罚
- 经济制裁:未按规定完成备案的企业及其相关责任人可能面临最高达第四级罚款(约等于人民币25,000元),并且每逾期一天还需额外支付700美元作为罚金。
- 法律后果:提交虚假陈述将构成犯罪行为,依据情节严重程度,可被判处从$100,000至$300,000不等的罚款及6个月到两年监禁。
总结:对于所有符合《公司条例》定义条件的企业来说,不论其创立时间长短,都需要按时完成SCR备案工作。这不仅是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关键步骤,也是避免潜在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的有效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