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驰实业有限公司(公司编号:0625650)在2018年11月因违反多项香港公司法规定,被公司注册处检控,并最终在东区裁判法院被判有罪。以下是该事件的详细情况:

违规行为概述

  • 未妥善保存公司登记册: 公司未将成员登记册、董事登记册、公司秘书登记册及重要控制人登记册备存于其注册办事处。
  • 未在注册办事处展示公司名称: 违反《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未持续以可阅字样展示公司名称。

法律依据

  • 《公司条例》第628(1)、641(3)、648(3)及653M(1)条
  • 《公司(披露公司名称及是否有限公司)规例》第3(1)条

判决结果

东区裁判法院裁定该公司五项罪名成立,每项罪名被判处罚款20,000港元

此案例凸显了香港对公司合规管理的严格要求,企业必须确保遵守相关法律法规,以避免法律风险和财务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