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的记录,叶锦利在2019年3月因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3ZN(1)条,被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

案件背景

  • 叶锦利在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的“适当人选陈述书”(表格TCSP4)中,作出了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 法庭认定其明知该陈述为虚假或具误导性,或对是否虚假或具误导性采取了漠视态度。

判决结果

  • 被告被裁定罪名成立,最终被判处罚款5,000港元。
  • 此案凸显了香港对反洗钱及反恐融资法规的严格执行。

法律依据

  • 本案依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进行检控。
  • 该条款明确规定,任何人在提供文件时故意作出虚假或误导性陈述,均属违法。

此事件反映了香港对公司服务从业者的合规要求,以及对金融行业透明度和诚信的高度重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