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日常经营中,小额采购支出的入账凭证问题常被误解为“白条子”即可入账。实际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对小额采购支出的入账凭证有明确的规定。

一、判断交易对象是否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 若对方为增值税纳税人:企业必须取得对方开具的增值税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 若对方为个人且从事小额零星业务:企业可凭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付款凭证及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二、非增值税应税项目的处理方式

  • 若对方为企业:企业可使用除发票外的其他外部凭证,如财政票据、完税凭证或付款凭证。
  • 若对方为个人:企业可使用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依据。

三、关于“小额”的认定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相关政策规定,小额零星业务的标准如下:

  • 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
  • 按次纳税的,每次(日)销售额不超过300-500元(具体以各省市政策为准)。

若个人销售额超过上述标准,仍需取得发票(包括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四、注意事项

  • 企业自制凭证必须符合真实、合法、相关性的原则;
  • 内部凭证的填写和使用应符合国家财务会计法律法规;
  • 应妥善保存与税前扣除凭证相关的材料,如合同、支付记录等,以备查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