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背景

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部署和《国务院关于促进加工贸易创新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6〕4号)精神,为优化营商环境、提升便利化水平,商务部与海关总署于2018年第109号公告明确自2019年1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取消《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证明》。企业将通过自主承诺方式履行相关义务。

政策要点解析

  • 信息共享机制建立:商务部与海关总署建立信息交换机制,商务部将《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表》电子数据传输至海关总署,用于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手续。
  • 简化审批流程: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海关无需对《信息表》内容进行事前验核或盖章,仅需通过“加工贸易企业经营状况及生产能力信息系统”进行数据分析与监管。
  • 手册设立范围:各海关应在《信息表》所列进口料件、出口成品前4位商品编码范围内为企业办理加工贸易手(账)册设立或变更手续。
  • 异常处理机制:建立联合处理机制,发现企业存在经营异常行为时应及时通报并按2004年第19号公告执行,包括破产、注销、解散等情形。
  • 信用管理联动:若企业作出不实承诺,海关将依据相关规定调整其信用等级,并及时向商务主管部门通报。

操作建议与注意事项

企业应确保填报信息真实准确,避免因虚假承诺导致信用受损。各级商务主管部门与海关需加强协作,完善事中事后监管体系。如在使用系统过程中遇到问题,可联系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或海关总署信息中心。

联系方式

如有疑问,请致电:

  • 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010-67870108
  • 海关总署信息中心:010-65198187 / 010-8519348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