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依据与申请条件

根据《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七十条的规定,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若以其注册商标专用权出质,必须与质权人签订书面合同,并共同向商标局申请办理质权登记。质权自商标局完成登记之日起设立。

商标局对质权登记、变更、延期及注销等事项不收取任何规费。办理相关事宜需由出质人和质权人双方共同参与,也可委托同一代理人或代理机构进行办理。

办理途径

  • 自行办理:直接前往商标受理窗口或商标质押受理点提交申请。
  • 委托代理机构:通过在商标局备案的商标代理机构办理。

常见办理地点

  • 浙江省市场监督管理局:杭州市丹枫路399号知识产权大厦2楼商标质押窗口,电话:0571-89838774。
  • 广东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广州市天河区体育西路57号二楼注册大厅(国家知识产权局广州代办处),电话:020-87681948。
  • 贵州省市场监督管理局:贵阳市中华南路66号,电话:0851-85850061。
  • 甘肃省市场监督管理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南路279号,电话:0931-8732981 / 0931-8533393。
  •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乌鲁木齐市人民路267号,电话:0991-8834186/8834868。

所需文件与材料

办理质权登记、变更、延期或注销时,需准备以下文件: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申请书》及承诺书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事项变更申请书》及承诺书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期限延期申请书》及承诺书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注销申请书》及承诺书
  • 《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补发申请书》

申请流程与注意事项

  1. 准备申请材料:需按照要求填写并加盖印章,确保信息准确无误。
  2. 提交申请:可直接前往商标受理窗口或通过代理机构提交。
  3. 领取登记证:商标局在受理后2个工作日内发放《商标专用权质权登记证》,内容包括出质人、质权人名称、商标注册号、担保金额等。
  4. 补发登记证:如遗失,需及时提出补发申请。

注意事项:

  • 填写的地址、邮编和电话必须准确。
  • 出质人名称必须与商标局档案一致。
  • 合同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
  • 已撤销、注销或到期未续展的商标不予登记。
  • 已被查封或冻结的商标亦无法办理质权登记。

以上内容于2020年4月修订,如有变动,请以商标局工作人员的最新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