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香港有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公司必须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和财务风险。以下为详细说明:
一、资不抵债清盘的适用情况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28A条,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且在可预见的未来无能力清偿,公司必须立即进行清盘程序。
- 公司资产不足以覆盖负债;
- 公司已停止运营,且无意继续经营;
- 董事决定结束公司业务并启动清盘流程。
二、资不抵债清盘的程序
清盘程序需严格按照法律规定执行,确保合法合规:
- 召开股东会议:须获得至少75%股权的股东同意清盘决议。
- 董事会批准:由公司董事正式通过清盘决定。
- 指定清盘人:授权一名董事或专业人员负责清盘事务。
- 提交文件:在决定通过后3日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相关文件。
- 委任临时清盘人:由律师或会计师担任,协助完成清盘工作。
- 发布宪报:公开宣布清盘开始。
- 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决定通过后28天内举行首次债权人会议。
- 二次宪报与通知:在7天内发布第二次宪报,并通知所有债权人。
- 变卖资产:将公司所有资产变现,用于支付行政费用及债务。
- 提交清盘报告:清盘官需出具详细报告,经政府机构审核后完成清盘。
三、债务清偿优先顺序
根据香港法律,债务清偿有明确的优先级:
- 1. 清盘行政费用;
- 2. 抵押财产的债权人(如银行);
- 3. 员工工资及补偿;
- 4. 供应商货款;
- 5. 普通贷款;
- 6. 董事借款;
- 7. 股东借款。
若同一优先级有多位债权人,按债务比例分配资金。
四、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一旦公司被认定为资不抵债,董事必须履行清盘义务,不得推卸责任。清盘主要处理公司内部行政事务,而非直接解决对外债务。但董事需确保清盘过程符合法律要求,否则可能面临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