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公司自2018年8月1日起必须备存关键控制人登记册(Beneficial Ownership Register)。该规定由《2017年公司(修订)条例》引入,旨在提升公司实益拥有人的透明度,以防止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活动。

实施背景与时间安排

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条例》,所有在香港成立的公司均需在2018年8月1日或之后开始执行相关要求。为协助企业适应新规,政府提供了120天的缓冲期,即从2018年8月1日起计算,至2019年1月29日为止。

适用范围

以下类型的公司均需备存关键控制人登记册:

  • 有限公司(包括股份有限公司、担保有限公司及无限公司)
  • 依据《公司条例》或《旧有公司条例》注册的公司
  • 例外情况:在港交所上市的公司可获豁免。

什么是关键控制人?

关键控制人是指对某公司具有重大决策权的个人或实体,包括:

  • 对公司拥有25%以上已发行股本或资产权益的个人;
  • 对公司拥有25%以上投票权的个人;
  • 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董事局半数以上成员的个人;
  • 对公司的运营或管理具有实质控制权的个人;
  • 对某个非法人实体(如基金或商标)具有实际控制权,并且该实体符合上述任一标准。

登记册内容要求

公司须以中文或英文备存关键控制人登记册,包含以下信息:

  • 每位关键控制人的身份资料(姓名、地址、国籍等);
  • 关键控制人的变更记录;
  • 至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名称及联系方式,用于协助监管机构查阅登记册。

违规后果

若未按要求备存关键控制人登记册,公司及其负责人可能面临以下处罚:

  • 最高罚款25,000港元;
  • 每日额外罚款700港元;
  • 提供虚假信息将构成刑事犯罪,最高可处100,000至300,000港元罚款,并可判处6个月至2年监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