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香港有限公司出现资不抵债的情况时,公司必须依法采取适当措施以避免进一步的法律风险和财务损失。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228A条,若公司无法偿还债务且预计未来也无法偿还,公司必须启动清算程序。
哪些情况下适合启动不偿还债务清算?
- 公司资产不足以覆盖所有债务;
- 公司已停止运营,且无继续经营的计划;
- 公司董事决定终止业务并进行清盘。
不偿还债务的清算流程
- 召开股东大会:至少75%的股东同意清算决议;
- 董事会批准:由董事会通过清算决议;
- 指定清算人:授权董事或聘请律师/会计师作为临时清算官;
- 提交文件:在决议通过后3天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相关文件;
- 刊登宪报:首次宪报用于公布清算意向,第二次宪报通知债权人登记;
- 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决议通过后28天内召集债权人会议;
- 出售资产:清算官将公司资产出售,并按法定优先级偿还债务;
- 提交清算报告:清算官需向公司注册处提交详细报告,说明资产、销售及债务偿还情况。
债务偿还的优先顺序
- 第一优先级:公司清算行政费用;
- 第二优先级:抵押给银行的房地产出售所得;
- 第三优先级:员工工资及补偿;
- 第四优先级:供应商欠款;
- 第五优先级:普通贷款;
- 第六优先级:董事贷款;
- 第七优先级:股东贷款。
注意事项
即使公司资不抵债,董事仍需履行清算责任,不能逃避法律责任。清盘程序主要处理公司内部的行政事务,而非直接解决对外债务问题。因此,董事必须确保整个过程符合《公司条例》要求,避免因操作不当而承担个人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