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证券业协会于2016年6月24日发布《关于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对原有《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重要调整。该修订主要聚焦于评级流程、尽职调查要求及评级报告时间安排等方面,旨在提升评级工作的规范性与透明度。
修订要点概述
- 第九条修改: 明确了企业在主体评级时所需提供的资料范围,包括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公司治理情况、财务审计报告等,并强调需参考多个权威信用平台的信息。
- 第二十八条调整: 规定了首次评级、连续评级及跟踪评级的时间要求,例如单个公司主体首次评级不少于10个工作日,集团公司主体不少于30个工作日;连续评级则分别不少于6和15个工作日。
- 评级流程细化: 强调评级项目组在尽职调查前需制定工作计划,明确资料收集内容、访谈提纲及现场考察安排。
- 信息披露要求加强: 要求证券评级机构在取得业务许可后及时公开披露基本信息、评级从业人员情况及内部控制制度等内容。
修订影响与意义
此次修订进一步规范了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的业务操作流程,增强了评级工作的独立性、客观性和公正性。通过细化评级时间要求和资料收集标准,有助于提高评级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同时强化了对评级机构的监管力度。
实施时间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