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近期的税务案件中,一对夫妇因涉嫌漏报租金收入及虚假申索扣除居所贷款利息而被裁定逃税罪名成立,案件已押后至十月十五日待取得背景报告后判刑。
案件背景与指控
- 首被告(现年50岁)承认六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涉及2008/09至2013/14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其中在2008/09年度虚报居所贷款利息扣除12,210元,共逃缴税款144,397元。
- 次被告(现年55岁)为首被告丈夫,承认四项蓄意意图逃税控罪,涉及2011/12至2014/15课税年度的报税表,共逃缴物业税税款67,199元。
逃税行为详情
- 两名被告在涉案期间各自拥有四个物业,但在报税表中未申报任何出租物业。
- 首被告在2008/09年度申报其拥有的一个物业作居所并申索扣除贷款利息,但实际居住于次被告拥有的物业。
- 两人通过个人银行账户收取租金,且未如实申报所有租金收入。
法律后果与税务局提醒
- 根据《税务条例》第82条第(1)(b)款,逃税属刑事罪行,每项控罪最高可判处入狱三年及罚款五万元,并追加三倍少征税款。
- 税务局强调,纳税人须保留相关证明文件至少七年,以备抽查。
- 税务局提醒所有纳税人,任何虚假申报或隐瞒收入的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此案件再次凸显了香港税务局对税务合规的严格监管,也警示所有纳税人应遵守《税务条例》,避免因不当申报而承担严重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