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条例》第52条第(5)款的规定,雇主在雇员停止受雇前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局长。若未能履行此义务,可能面临法律后果。
案例背景
- 一家科技拓展公司在2000年5月至2002年4月12日期间雇佣一名雇员。
- 该公司未按照《税务条例》第52条第(5)款的规定,在雇员离职前向税务局局长发出书面通知。
- 由于未能及时通知,导致税务局局长无法追讨超过20万元的薪俸税。
处罚结果
- 该科技拓展公司在东区裁判法庭承认控罪,被判罚款5,000元。
- 最高刑罚可达到10,000元。
税务局提醒
税务局发言人强调:所有雇主必须严格遵守《税务条例》第52条第(5)款的规定,确保在雇员离职前及时通知税务局局长,以避免被检控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