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税务条例》(第112章)的规定,任何人士在特定课税年度内若需缴纳税款,且未收到税务局发出的报税表,则必须在该年度评税基期结束后四个月内,以书面形式通知税务局局长其应课税事项。

案例背景

一间物业投资公司在2006/07、2007/08、2008/09及2010/11课税年度期间,因未及时向税务局局长提交应课税事项的通知,被东区裁判法院裁定触犯《税务条例》第51条第(2)款及第80条第(2)(e)款。

处罚结果

  • 该公司承认四项控罪,被判罚款16,000元(每项控罪4,000元);
  • 另加额外罚款8,300,000元,相当于所涉税款的98%;
  • 四个课税年度的应课税利润合计为50,240,067元,涉及税款达8,494,358元。

法律后果

根据《税务条例》,若无合理辩解而未履行通知义务,将面临最高罚款一万元及相当於少征收税款三倍的额外罚款。此案件提醒所有纳税人,特别是物业投资公司,务必遵守相关税务规定,避免因疏忽而受到法律制裁。

税务局提醒

税务局发言人强调,所有纳税人应留意自身税务责任,确保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应课税事项的通知。如有疑问,建议及时咨询专业税务顾问或联络税务局获取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