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国卿于2019年2月因涉嫌违反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被公司注册处检控。案件涉及他在一份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交的“适当人选陈述书”(表格TCSP4)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

具体而言,余国卿在陈述书中声称自己并非一名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但该陈述在要项上属虚假或具误导性。法院认定其明知该陈述不实,或对是否真实漠不关心。

最终,沙田裁判法院裁定余国卿罪名成立,并判处其罚款4,000港元。

相关背景信息:

  • 法律依据: 香港法例第615章《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
  • 违规行为: 在TCSP4表格中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
  • 处罚结果: 罚款4,000港元
  • 信息来源: 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