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的记录,蓝伟强作为黛容方有限公司(公司编号:1931404)的董事,在2019年2月被公司注册处检控。其被指控违反《公司条例》(第622章)中的两项规定:

1. 未按时召开公司周年成员大会

根据《公司条例》第610(1)条,公司须在每个财政年度结束后9个月内举行周年成员大会。蓝伟强未能就2016及2017两个财政年度完成此义务。

2. 未在周年大会上提交财务报表及其他文件

根据《公司条例》第429(1)条,董事有责任在周年成员大会上向公司提交财务报表、董事报告及核数师报告副本。蓝伟强未履行该义务。

东区裁判法院最终裁定蓝伟强罪名成立,针对两项未召开周年大会的控罪,各被判处罚款4,000元;针对两项未提交财务报表的控罪,各被判处罚款6,000元,合计罚款20,000元。

此事件凸显了公司董事在遵守《公司条例》方面的法律责任,以及未能履行法定义务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