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的记录,王妙新于2019年2月因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3ZN(1)条而被检控。她在提交给公司注册处处长的“适当人选陈述书”(表格TCSP4)中作出虚假或具误导性的陈述,声称自己并非未获解除破产的破产人。

该陈述在要项上属于虚假或具误导性,且王妙新明知该项陈述不实,或对是否真实漠不关心。最终,她被沙田裁判法院裁定罪名成立,并被判处罚款5,000元。

案件背景与法律依据:

  • 法律依据:《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ZN(1)条,规定了向公司注册处处长提供虚假或误导性信息的法律责任。
  • 相关文件:“适当人选陈述书”(表格TCSP4),用于确认申请者是否符合担任公司服务提供者的资格。
  • 判决结果:王妙新因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被定罪,并处以5,000元罚款。

此案凸显了香港在打击金融犯罪和维护公司注册制度诚信方面的严格执法态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