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黎晟秘书有限公司(公司编号:2758361)的董事汪黎在2019年7月因违反《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615章)第53F(1)条及《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221章)第101E条,被公司注册处检控。
根据指控,汪黎被指同意或纵容该公司无牌经营信托或公司服务业务。具体而言,该公司担任了十间公司的公司秘书,最终被西九龙裁判法院裁定十项罪名成立。
法院判处汪黎罚款共计50,000港元,并取消其持有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的资格六个月。
- 相关法规:《打击洗钱及恐怖分子资金筹集条例》第53F(1)条、《刑事诉讼程序条例》第101E条
- 处罚内容:罚款50,000港元;取消信托或公司服务提供者牌照资格六个月
- 信息来源: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注册处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