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订内容概述
2016年6月24日,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关于修订〈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部分条款的决定》,对2015年1月6日发布的《证券市场资信评级机构评级业务实施细则(试行)》进行了重要调整。此次修订旨在进一步规范证券评级机构的执业行为,提升评级工作的专业性和透明度。
主要修订内容
- 第九条第(二)项:明确企业在主体评级时需提供包括税务登记文件、公司章程、股东信息、公司治理结构、生产经营数据、财务审计报告等在内的基础资料,并要求核查企业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担保人在多个信用平台上的记录。
- 第二十八条:细化了首次评级、连续评级及跟踪评级的时间要求,规定单个公司实体或其发行债券的评级工作周期为不少于10个工作日,集团公司实体则为30个工作日;连续评级则分别为6个工作日和15个工作日。
- 新增“连续评级”定义,强调评级工作的开始日期应在前次评级报告有效期内,若超过一年未进行尽职调查,需重新进入现场。
- 明确了定期跟踪评级的时间要求,以及非公开发行证券评级的灵活性。
实施与影响
该修订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相关细则应根据本决定进行修订并重新公布。此修订不仅强化了证券评级机构在尽职调查、评级流程和信息披露方面的责任,也为行业提供了更清晰的操作指引,有助于提升评级结果的公信力和市场认可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