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18年3月1日起,香港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 这是根据《公司条例》第12章2A部分的新规,旨在提升香港注册公司的实益拥有权透明度,并履行国际反洗钱及反恐融资责任。以下为该规定的详细说明: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所有依据《公司条例》在香港注册成立的公司,包括有限公司、无限公司等。
  • 不适用于在海外注册的公司(非香港特别行政区公司)以及发售公司。

关键控制人的定义

根据新法规,若某人符合以下任一条件,则被视为关键控制人: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已发行股本;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投票权;
  • 有权任命或罢免公司大部分董事;
  • 对公司的重大决策具有实际影响力或控制权;
  • 对某个私募基金或联营企业具有控制权,而该私募基金或联营企业本身符合上述四条标准之一。

公司应履行的义务

  • 在公司的注册办事处或其位于香港的其他地址备存SCR;
  • 通过提交NR2表格通知公司注册处SCR的具体存放地点;
  • 建立有效流程以识别关键控制人并获取相关资料;
  • 在SCR中记录关键控制人的姓名、地址、身份证号码、成为控制人的时间及其对公司的影响;
  • 确保SCR随时可供监管机构及关键控制人查阅。

关键控制人信息内容

SCR需包含以下信息:

  • 关键控制人的姓名;
  • 住址;
  • 身份证号码;
  • 成为控制人的时间;
  • 对该公司的控制性质。

识别关键控制人的流程

公司应采取以下步骤来识别关键控制人:

  • 审查公司成员登记册、公司章程、股东协议等相关文件;
  • 分析公司股权结构及实际控制关系;
  • 确认是否存在间接控制或多方共同控制的情况。

指定代表人

公司需指定一名代表向监管机构提供协助,代表可为:

  • 公司成员、董事或员工;
  • 在香港注册的会计师或法律专业人士;
  • 公司服务供应商。

新法的意义与影响

  • 公司有责任识别关键控制人,而非由控制人主动申报;
  • 公司只需采取合理程序确定是否存在关键控制人,无需一定识别出具体人员;
  • 对于复杂股权结构的公司,识别关键控制人可能更具挑战性;
  • SCR仅供监管机构和关键控制人查阅,但商业伙伴可要求查看以评估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