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公司条例》(Companies Ordinance)下,第17部主要涉及一类特殊的公司类型——并非根据新条例组成但可根据新条例注册的公司。这类公司虽然最初不是依据《公司条例》成立,但仍然具备资格按照新条例进行注册。

相关背景与定义

  • 新公司条例于2014年实施,取代了之前的《旧有公司条例》,并为香港公司的设立、管理和注册提供了更现代化的框架。
  • 第17部适用于那些在新条例生效前已经存在、但未根据新条例成立的公司。
  • 这些公司若符合特定条件,可以申请按照新条例进行注册,从而享受新条例下的法律保护和便利。

适用范围

  • 适用于在新条例生效前已存在的公司,例如由《旧有公司条例》或《公司条例(1932年)》成立的公司。
  • 这些公司如果符合新条例的要求,可以自愿选择按新条例注册。
  • 注册后,公司将受新条例的约束,并享有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注册优势

  • 简化公司管理流程,提升合规性。
  • 便于与其他依据新条例成立的公司进行业务合作。
  • 增强公司透明度,符合国际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