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
在特定条件下,同一公司在同一年确实可以聘请不同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两份不同的审计报告。然而,这种做法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并且通常只适用于非上市企业或特殊用途的财务报告。
根据香港《公司条例》及国际财务报告准则(IFRS),会计师事务所在执行审计时,必须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并遵循一贯性原则。这意味着,若同一公司连续两年对同一项交易进行审计,审计意见原则上应保持一致,除非存在重大变化或新的信息影响了财务报表的判断。
然而,在以下情况下,可能允许出现不同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差异:
- 非上市企业:未上市企业没有强制要求使用单一审计机构,因此在某些情况下,企业可以选择不同事务所进行审计。
- 特殊用途的财务报告:如果企业需要向不同利益相关方(如银行、投资者、政府机构等)提供不同目的的财务报告,可能会选择不同的审计机构。
- 审计意见分歧:如果企业与原审计机构在财务处理上有重大分歧,且无法达成一致,企业可以选择更换审计机构。
- 法律或监管要求:在某些特殊情况下,例如涉及调查或合规审查,企业可能需要由另一家独立事务所重新审计。
需要注意的是,即使更换审计机构,新事务所仍需基于相同的会计准则进行审计,并确保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此外,频繁更换审计机构可能引起监管机构的关注,特别是在上市公司中,这可能导致额外的披露义务和审查。
总体而言,虽然技术上可行,但企业在决定更换审计机构前,应充分评估其法律、财务和声誉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