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2日,财政部、海关总署及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退运货物税收规定的公告》(财政部 海关总署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41号)。该公告旨在明确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导致出口货物退运时的相关税收政策,以减轻企业负担,保障外贸秩序稳定。以下是关键内容摘要:
主要政策要点:
- 适用时间范围:自2020年1月1日起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出口的货物,且在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
- 税收优惠措施:符合上述条件的退运货物,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若已征收出口关税,可申请退还。
- 已退税款处理: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需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 申请手续要求:企业在申报进口退运货物时,应事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出具《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 已征税款退还:对于2020年1月1日至公告发布期间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企业可依申请予以退还。
- 退运原因说明:进口收货人需提供书面说明,证明退运是由于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海关将据此办理相关手续。
- 政策解释权: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
该政策为疫情期间出口企业提供了重要的税收减免与退税便利,建议相关企业及时了解并按照规定办理相关手续,以确保合规并享受政策红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