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防疫物资出口符合国际标准,商务部、海关总署及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监管的公告》(2020年第12号)。根据该公告要求,各地商务主管部门需组织符合条件的防疫物资生产企业进行审核确认,并提交相关材料。

审核流程与要求:

  • 填报表格:企业需根据产品类型填写相应附件:非医用口罩企业填写附件1,医用口罩等5类医疗物资企业填写附件2。
  • 初审与汇总: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会同相关机制成员单位对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形成汇总表。
  • 报送方式:审核通过后,由工作机制办公室(本地商务主管部门代章)统一将纸质版及电子版汇总表报送至国家医疗物资商业出口工作机制办公室(商务部外贸司),同时抄送中国医药保健品进出口商会。
  • 报送频率:原则上每周报送一次,截止时间为每周三17:00。

附件信息:

  • 附件1: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非医用口罩生产企业清单.xlsx
  • 附件2:取得国外标准认证或注册的医疗物资生产企业清单.xlsx

此审核流程旨在提升防疫物资出口质量,确保产品符合目标市场的法规和标准要求。请各相关单位严格按照通知要求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