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有限公司在资不抵债的情况下,需依法进行清盘程序以妥善处理债务与资产。以下是详细的处理方式与流程:

一、适用资不抵债清盘的条件

  • 公司负债超过其资产价值。
  • 公司无法在未来可预见的时间内偿还所有债务。
  • 公司已停止经营或无意继续运营。

二、资不抵债清盘的程序

  • 1. 股东会决议:由持有至少75%股权的股东通过清盘决议。
  • 2. 董事会批准:清盘决议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 3. 指定清盘负责人:授权一名董事负责清盘程序。
  • 4. 提交文件:在决议通过后3日内向公司注册处提交相关文件,否则决议失效。
  • 5. 委任清盘官:聘请律师或会计师作为临时清盘官。
  • 6. 发表宪报:公开宣布清盘决定。
  • 7. 召开债权人会议:在决议通过后28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 8. 再次公告:在决议通过后7日内发表第二次宪报并通知所有债权人。
  • 9. 处理资产:出售公司全部资产,支付行政费用,并按优先顺序偿还债务。
  • 10. 完成清盘:清盘官提交最终报告,完成清盘程序。

三、债务偿还的优先顺序

  • 1. 清盘行政费用:最高优先级。
  • 2. 抵押债权:如房产抵押给银行,银行优先受偿。
  • 3. 员工工资及赔偿:优先于供应商和一般债权人。
  • 4. 供应商欠款:次于员工。
  • 5. 一般借款:包括非担保贷款。
  • 6. 董事借款:低于普通债权人。
  • 7. 股东借款:最后受偿。

四、董事的责任与义务

即使公司资不抵债,董事仍需履行清盘程序中的法律义务。根据《公司条例》第228A条,若公司无力偿还债务,必须立即启动清盘程序。董事需确保程序合规,避免法律责任。清盘仅处理公司资产,不涉及个人债务,但董事需对清盘过程的合法性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