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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处对公司名称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香港有限公司注册处对公司名称的最新规定有哪些?
根据香港公司注册处(Companies Registry)的规定,公司名称需符合一系列严格的规范,以确保其合法性、透明度和公众识别性。以下是主要的名称要求:
- 禁止使用特定名称:
- 与《有限公司名称数据库索引》中已有的名称相同或过于相似;
- 与政府机构、法定团体或公共机构的名称相同或容易引起混淆;
- 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或违反公众利益的名称;
- 限制使用带有“政府”相关字眼的名称:
- 未经注册处批准,不得使用可能让人误以为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或其下属部门有关联的名称;
- 英文公司名称必须以“Limited”结尾:
- 所有英文名称的有限公司必须以“Limited”作为最后一个词;
- 中文公司名称必须包含“有限公司”:
- 所有中文名称的有限公司必须在名称最后四个字包含“有限公司”;
- 中英文名称同时存在时的要求:
- 如果公司同时有中英文名称,则须分别满足各自的结尾要求;
- 特殊情况下的豁免:
- 若注册处认为公司设立目的是为了促进公益、艺术、科学、宗教或其他非营利目的,并且不向成员分配利润,可申请豁免使用“Limited”或“有限公司”结尾。
以上规定旨在确保公司名称的合法性和可识别性,避免误导公众。如需进一步了解,建议查阅官方文件或咨询专业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