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法例第537章《联合国制裁条例》 strong > 是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联合国安全理事会制裁措施的主要法律依据。该条例及其附属法例规定了对特定国家、个人和实体的制裁措施,涵盖军火相关制裁、财政制裁及旅行禁令等。
受制裁的地区与实体
- 军火相关制裁: 包括阿富汗、伊黎伊斯兰国(ISIS)及基地组织等。
- 财政制裁: 涉及阿富汗、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伊朗、伊黎伊斯兰国及基地组织、利比亚、马里、索马里、南苏丹、苏丹等。
- 旅行禁令: 覆盖阿富汗、中非共和国、刚果民主共和国、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几内亚比绍、伊朗、伊黎伊斯兰国及基地组织、利比亚、马里、索马里、南苏丹、苏丹、也门等。
船舶名单误报处理
根据《联合国制裁(朝鲜民主主义人民共和国)规例》(第537AE章)第31A条,若因身份混淆或误报导致船舶被错误列入制裁名单,受影响方可向商务及经济发展局工商及旅游科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澄清情况。
财政制裁通报程序
任何根据财政制裁要求冻结资产或采取行动的机构,须通过递交可疑交易报告向联合财富情报组通报。具体流程可参考联合财富情报组官方网站。
如需获取最新的制裁名单及详细信息,请访问 律政司网页 或 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网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