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财政部、海关总署及税务总局联合发布的第41号公告,针对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导致的出口退运货物,明确了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下为详细内容:

一、适用范围与时间

  • 适用于自2020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申报出口的货物。
  • 因新冠疫情不可抗力原因,自出口之日起1年内原状复运进境的货物。

二、税收优惠内容

  • 不征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若已征收出口关税,可申请退还出口关税。

三、已办理出口退税的处理

  • 对已办理出口退税的货物,需按现行规定补缴已退(免)的增值税和消费税。

四、申报进口手续要求

  • 企业向海关申请办理不征税手续时,须事先取得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出口货物已补税(未退税)证明。

五、已征收税款的退还

  • 自公告发布之日起,符合规定的退运货物已征收的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依企业申请予以退还。
  • 未申报抵扣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的,需先取得《因新冠肺炎疫情不可抗力出口货物退运已征增值税、消费税未抵扣证明》。
  • 已申报抵扣的,仅需申请退还已征进口关税。
  • 进口收货人应在2021年6月30日前完成退税手续。

六、退运原因说明

  • 符合上述条款的货物,进口收货人需提交退运原因书面说明。
  • 海关将根据说明按退运货物办理相关手续。

七、解释权归属

  • 本公告由财政部会同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