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CR)吗?

是的,根据香港《公司条例》(第622章)的修订,自2018年3月1日起,符合条件的香港公司必须备存“重要控制人登记册”(Significant Controllers Register, SCR)。这项规定旨在提高企业受益所有权的透明度,防止洗钱及恐怖主义融资活动。

哪些公司需要备存SCR?

  • 股份有限公司
  • 担保有限公司
  • 无限公司

注:在香港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公司可豁免此要求。

谁被视为公司的关键控制人?

关键控制人包括:

  • 对公司有重大控制权的自然人(即“被登记人”);
  • 对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权的法人实体(即“要求注册法人”);
  • 对信托或商号拥有重大影响或控制权的人士,而该信托或商号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若一个人满足以下任一条件,则被视为对公司具有重大控制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已发行股份;或在无股本情况下,拥有超过25%公司资本或利润分配权;
  • 直接或间接持有公司25%以上的表决权;
  • 有权聘任或解聘公司半数以上的董事;
  • 行使重大影响力或控制权;
  • 对一个非法人实体(如信托或商号)的活动有重大影响或控制权,而该实体的受托人或成员符合上述条件之一。

SCR应包含哪些内容?

公司需备存中英文版本的SCR,内容包括:

  • 所有重要控制人的详细资料;
  • 重要控制人信息变更的记录;
  • 至少一名指定代表的姓名和联系方式,以便执法人员查阅。

指定代表的资格要求:

  • 可以是公司的股东、董事或雇员;
  • 必须是在香港居住的自然人;
  • 或为会计师、律师、信托公司或持牌公司服务提供者。

违反SCR规定的后果:

  • 未按要求备存SCR属刑事犯罪,最高可处第4级罚款($25,000),每日额外罚款$700;
  • 虚假陈述或隐瞒重要控制人信息,最高可处$100,000至$300,000罚款,并可判处监禁6个月至2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