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註冊有限公司時,公司名稱需符合香港公司註冊處(Companies Registry)的嚴格規定。這些規定旨在確保公司名稱的獨特性、合法性與專業性,避免誤導公眾或與其他機構產生混淆。

一、公司名稱的限制

  • 重複名稱禁止: 不得使用與《有限公司名稱數據庫索引》中已有的名稱相同或相似的名稱。
  • 政府相關名稱限制: 若名稱可能讓人誤會公司與中國內地政府、部門或機構有聯繫,則必須獲得註冊處長的事前批准。
  • 違法或損害公眾利益的名稱: 若名稱被認為可能涉及刑事犯罪或損害公眾權益,註冊處長可拒絕註冊。

二、名稱結尾格式要求

  • 英文名稱: 必須以 “Limited” 結尾。
  • 中文名稱: 必須以 “有限公司” 結尾。
  • 中英文雙語名稱: 中文名稱需以 “有限公司” 結尾,英文名稱需以 “Limited” 結尾。

三、特殊情況下的豁免

  • 獲准豁免: 在某些特殊情況下,經註冊處長批准,公司可不以 “Limited” 或 “有限公司” 結尾。
  • 適用條件: 公司需以非營利為宗旨,例如促進商業、藝術、科學、宗教或公益事業,且不得向成員派發股息。

如需進一步了解註冊處對公司名稱的詳細規定,建議直接諮詢專業的香港公司服務機構或訪問香港公司註冊處官方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