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香港公司条例》(Companies Ordinance)中,优先购买权(Pre-emption Rights)是一项重要的股东权益,主要涉及公司增发新股时现有股东的权利。该权利确保现有股东在公司发行新股时,有权按比例优先购买新股份,以维持其在公司的股权比例。
优先购买权的适用范围
- 适用于有限公司:优先购买权主要适用于有限公司(Private Company Limited by Shares),不适用于无限公司或公共公司。
- 公司章程规定:优先购买权通常由公司章程(Articles of Association)规定,公司可选择是否赋予股东此项权利。
- 增发新股时触发:当公司决定增发新股时,若公司章程设有优先购买权条款,则必须向现有股东发出认购通知。
优先购买权的运作机制
- 通知义务:公司须在增发新股前向所有现有股东发出书面通知,说明新股的发行价格、数量及认购方式。
- 认购期限:股东通常有21天的时间决定是否行使优先购买权。
- 超额认购处理:若股东认购不足,公司可将剩余股份出售给第三方,但不得以低于通知价格出售。
例外情况
- 股东大会特别决议:若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通过,公司可免除优先购买权。
- 特定用途发行:如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重组目的,可能不受优先购买权限制。
了解并正确行使优先购买权,有助于保护股东权益,避免股权被稀释。如有相关疑问,建议咨询专业律师或公司秘书服务提供商。